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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企业与新闻媒体直签“采购合同”,将自始无效?
转型Media人
2022-04-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宝际方法论
Author 付中
春节前,
国家新闻出版署历史上第一次
针对新闻媒体与企业签订软文服务合同作出处罚通报。
中国工业报以“新闻宣传服务”“软文宣传”“专题版面”等形式,与企业等单位签订合同,被新闻出版署认定构成“开展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新闻出版署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对中国工业报行政处罚3万元。
处罚决定书公布在中国记者网“案件通报”专栏。通览2013年以来公布的全部处罚决定可以发现,这是新闻出版署首次针对新闻媒体与企业签订软文服务合同的问题作出处罚通报。
近年来,很多企业尤其是大厂,与新闻媒体签合同“直接采购”成为趋势。
采购内容,无外乎“稿件发布”这些。
每个传播行业的人,都知道什么叫“软文”。大家也都知道新闻的规则是什么,传播行业的潜规则是什么。
这么多年,大家都这么干。但最近这些年,不少“一直都这么干”的行业被处罚了,比如影视娱乐行业、直播行业。这么多年来,国家也是第一次关注
“资本通过媒体操控舆论”
问题。
新闻出版总署首次针对新闻媒体与企业直签软文服务合同的问题做处罚通报,是警钟。而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也值得了解。
对中国工业报的处罚,仅援引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它是部门规章,不是狭义上的“法律”。
广告法,是“法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上面说都是引子。重要的在后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解释了——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你们签的合同里写的那些承诺啊,违约条款什么的,都不算数,而且起根儿就不算数。
真的不算数吗?新闻媒体和企业估计都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也确实规定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句话如何理解?
我国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两类强制性规定的后果不同。但哪条是“效力性”哪条是“管理性”,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也总是弄不清楚,最高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出说明。
“纪要”指出,法院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强制性规定涉及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怎么样,你是不是觉得,还是没说清楚?《左传》上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在百度搜索“招投标 新闻宣传服务”“招投标 软文宣传”,哗啦啦能搜出很多新闻媒体与各大企业签订合同的信息。愿天平倾于对大家有利的一端。
“转型Media人”,一位资深媒体人和一位资深HR联手打造的公号。
以媒体从业经历为纽带,打造一个可以收获新知和人际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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